第一条 基金会的名称是 加拿大全球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第二条 基金会的宗旨:组织全球儿童文化艺术活动,为文化艺术家提供展示作品的平台。
基金会遵守加拿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多元文化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基金会的地址104-8360 Bridgeport rd Richmond British Columbia Canada。
第四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开展世界各地儿童文化艺术演出、展览、学术会议等活动。
(二) 组派、出席、开展世界各地的儿童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三) 制定奖励法则,奖励、宣传对发展儿童文化艺术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以及优秀学术著作和文艺作品。
(四) 创办儿童文化类经济实体与出版物,活跃文化产业市场。
(五) 全球儿童文化艺术咨询与培训。
第五条 本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产生。
第六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或主要捐赠人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提名候选人并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七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理事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理事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募集、管理、使用计划;
(三)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六)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七)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八)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议由理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三)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理事会设主席、联合主席和秘书长等职务。理事会主席、联合主席和秘书长等职务由基金会主席、联合主席、秘书长兼职。
第十三条 理事会主席、联合主席、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基金会联合主席和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基金会的业务活动。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联邦关于公益基金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二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联邦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由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3年1月23日第三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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